非国家司法工作人员,私自设立公堂,对公民进行恶意的百侮辱,诽谤式”审问“,并强迫其写检讨,其行为触犯了《刑法》第238条规定 ,涉度嫌 非法拘禁罪,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的,从重处罚。法律链接: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八条 【非法拘禁罪】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